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 2018-04-28 浏览次数: 453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爱好和专长者。需提供特殊专长证明材料,如在相关专业领域获得专利,或创新实践、创业并得到一定成果,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刊物上独立发表申请转入专业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作品,或在国家级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奖等;

(二)在读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学习优秀,申请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同一年级专业或班级前40%的,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同年级专业或班级前20%的;

(四)退役或创业休学后复学的。

第四条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转专业仅限于本科一、年级和专科一年级在校学生(不含本、专科预科阶段学生)。

第五条学生不能跨招生专业批次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文科生源学生只能转入相应的文科或文理科兼招的专业。按照高考综合改革新政策录取的学生,参考招生专业高考选科要求进行申请。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六)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等行为受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七)按照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特定的招生政策录取的、未使用国家统一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或录取时限制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专项生、免费师范生、单独招生、特培生(含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委培生等;

(八)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体育类、艺术类、专升本、特招生、单独招生等);

(九)应作为降级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第七条为保障学科协调发展,控制转专业学生总数,转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同批次、同语种当年计划总人数的10%。招生时因特殊原因专业录取总人数超过原有计划数30%的,原则上不接受转入学生。

第八条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差距较大或特殊专业的学生,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符合第三条(一)、(三)款的学生,需参加考试(考核),按照考试(考核)转专业程序办理。

考试(考核)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转出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附件 1)”。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转入多个专业,大二转专业学生需降级。转出学院根据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转出学院需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 2)”,按学生申报专业整理并附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理后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转交拟转入学院,逾期不再受理。

(三)拟转入学院遵照本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择优选拔接收适合本专业培养要求的学生。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学生工作部(处)。接收学生的名额不得超过公布的计划数。

(四)学生申请转专业后,如果需要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参加拟转入学院转专业考核前提出。

(五)学生工作部(处)对拟转入学院上报的“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考核情况汇总表(附表 3)”进行审核汇总,转专业学生名单向全校公示三个工作日。经学校批准后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六)学生工作部(处)下发学籍变动通知单,由转出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院应安排导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七)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学生工作部(处)下发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注册报到。未下发学籍变动通知单之前学生不得擅自到转入专业班级参与教学活动,如有类似情况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按原专业教学安排旷课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因病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就读的学生,由本人自愿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校医院确认,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学生的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待政策,本科一、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的服役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二)退役复学学生办理完复学手续后,如有意愿转入其它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审批表(附表1)”。转出学院、拟转入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应予以通过资格审核及接收,并与其他申请转专业学生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退役学生转专业后续相关程序按其他学生转专业有关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因创业休学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的优待政策,本科一、二年级或专科一年级的学生,复学后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可申请转入与创业领域相关的其他专业学习。申请转入与创业领域不相关专业的不享受优待政策。

(二)对于休学创业有成效的学生,在办理完复学手续后如有意愿转入创业领域相关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审批表(附表1)”,另需提供创业事实支撑材料及学校有关部门复查合格认定材料。转出学院、拟转入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应予以通过资格审核及接收,并与其它申请转专业学生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三条考试(考核)转专业工作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进行,其他类型申请转专业者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且需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执行的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转入定向免费师范类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工作按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单独进行。

第十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成员、各系主任组成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实施。各学院制定本学院工作实施细则,包含转专业学生的接收条件、要求、具体考核方式等,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学校各级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学生转专业相关事宜,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对转专业中的违规行为及涉嫌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责任,并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01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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