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11 浏览次数: 175

学生处勤字〔2017〕21

各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各级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新教资办2016〕4号)文件要求,结合《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学生处勤字2017〕9号),现对我校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充要求

1.对我校大一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人均不低于(含)3000元/学年的标准评选国家助学金;对我校大二及以上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无违规违纪的情况下,保证其评选上国家助学金或政府助学金。

2.本次建档立卡学生的资助要求不限于新疆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家庭,新疆籍和非新疆籍的学生都享受。

  1. 材料报送要求

    1.学生提供生源地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助证的复印件,请学院辅导员在复印件上书写“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学院公章。一式一份。

    建档立卡贫困户受助证的复印件材料随学生本人其他的国助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不用单独整理报送。

    2.学院请随助学金材料一并报送《_______学院2017-2018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一份,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3.学院关于国家助学金评定的落实情况报告中添加“我校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情况”的内容。

    3.我校已在《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学生处勤字〔2017〕9号)文件中要求将我校建档立卡学生纳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库的认定中,助学金也必须针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库的学生开展评定工作。如学院因在认定工作中未将建档立卡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生库中而未能给予学生助学金,请学院出具情况说明,说明学生因何原因未达到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条件。


    附件1:_______学院2017-2018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学生信息汇总表.xls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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