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4-04 浏览次数: 1080

新疆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3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高校勤工助学是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重要平台之一,它不仅可以培养学生勤奋自强的精神,还能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学校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结合学校“一二三四五六”的工作思路,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校普通本、专科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学校“助研、助教、助管”工作,提高专业素质及服务社会的能力,改善自身学习、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管理,必须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合理规划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和调拨;

(二)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有序开展;

(三)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人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四)对学校各勤工助学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六条  指导各学院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设置范围主要为各学院、行政部门及教辅部门。岗位设置的原则:

  2. 有益于学生在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实践能力的提升;

  3. 对学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4. 优先支持博士点立项及建设单位;

  5. 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

    (五)工作强度适度,确保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六)工作内容及工作环境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

    第八条  岗位设置类型及设置要求:

    (一)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四类:助研岗位、助教岗位、助管岗位、计时工作岗。

    (二)各类岗位设置要求

    1.助研岗位:分为一级助研岗和二级助研岗。已获批国家级课题(在研)的教师可申请设置一级助研岗一个;已获批省部级课题(在研)的教师可申请设置二级助研岗一个。

    2.助教岗位:获批学校教学特聘岗的教师或学校紧缺专业学科带头人可申请设置助教岗位一个。获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同时获批教学特聘岗的教师不能同时兼设助研岗和助教岗。

    3.助管岗位:分为三级,一级为学院助管岗(包括辅导员助理、教学秘书助理、科研秘书助理、研究生秘书助理,其中辅导员助理按学生人数200:1的比例设置,其他助理岗位每学院相应各设置一个);二级为各职能部门助管岗;三级为学院自设岗。

    4.计时工作岗:以工作时长为依据,对学生的劳动予以计时付费。

    第九条岗位设置审批及定岗

    按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类进行设置审批及定岗。固定岗位指设置时长为一学年及以上的岗位,包括助研岗位、助教岗位、助管岗位和一学年以上设置时长的计时工作岗;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一般为计时工作岗。

  6. 固定岗位的审批及定岗

        固定岗位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每学年进行一次岗位设置的集中审定,学校各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并提交设岗可行性报告,对本部门所设的所有岗位进行可行性论述,填写《XX学年新疆师范大学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计划表》,按时报送。经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并向全校公示后,各单位在新学期开始可按照已审批的部门计划数进行招聘工作。固定岗位中的助研岗位一经确立,两年内不变动(但需参加每年的岗位设置集中审定工作),以两年作为考核周期;助教与助管岗位一经确立,一年内不变动,以一年作为考核周期。

    (二)临时岗位的审批及定岗

        设置临时岗位的部门须提前一周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新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报表》。设岗时间由用人单位拟定,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聘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兼顾民汉比例勤工助学过程中,如有岗位调整或者人员替换,应在一周内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资由学生处、计财处统一从专项经费中支付,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二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助研岗位一级岗位月工作小时不得少于30小时;助研二级岗位、助教岗位月工作小时不得少于25小时;助管岗位一级岗位月工作小时不得超过30小时;助管岗位二级岗位月工作小时不得超过20小时;助管岗位三级岗位月工作小时不得超过15小时;计时岗位及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每月不得超过20小时。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工资,当月报考勤,次月发放;临时岗位工资,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次月发放,用人单位需填写《新疆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汇总表》,报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其中,助研和助教岗位工资拨付80%,剩余20%达到相应考核条件后以奖励形式统一发放,奖励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标准,参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用工标准并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进行核定,并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计财处及相关部门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7.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管理程序:

        (一)由校内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设岗设置可行性报告,同时填写《XX学年新疆师范大学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计划表》

        (二)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自行组织面试工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三)受聘学生需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岗前培训,期满合格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方可开始工作;

    (四)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二级岗前培训,旨在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

    (五)用人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按月进行考勤和工作考查,并将考查情况报送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考查合格方能发放当月勤工助学工资;

    (六)一个考核周期结束,由学院、职能部门配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岗位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学年度岗位设置的依据和参考。

  1.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提升个人能力;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自由选择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

    (五)申诉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2. 遵守各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发扬当代大学生的优秀品质,为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作出贡献;

    (三)选择一级助研岗位的学生需在两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含录稿通知),并申报相关专业科技论文作品大赛一次;选择助研二级岗位、助教岗位的学生需在两年内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含录稿通知),并申报相关专业科技论文作品大赛一次(助研二岗),助教岗位必须参加一次相关专业的教学技能大赛。

      

  1.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对本部门批准设置的勤工助学岗具有面试及聘用权;

    (二)对本部门已聘用的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勤工助学岗学生,具有解聘及更换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为本部门所有勤工助学学生制定培养方案,保证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能够有各方面的提高;

    (三)具体负责本单位用工管理,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提高学生的科研、教学、管理等各方面综合素质;

    (四)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保证学生的成长成才;

    (五)各单位需在每月25日之前将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与考核意见表报送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受聘学生综合能力有显著提升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及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表现较差的勤工助学学生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聘用资格,对管理工作表现较差或未完成培养任务的用人单位,将在下一年度酌情减少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数量。

      

  2.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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