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4-04 浏览次数: 174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新财教[2012]3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吸引人才为基层一线服务,2009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以下简称:代偿暂行办法)。政策的实施,受到在基层就业应届毕业生的欢迎,社会反应良好,为基层输送了大量靠得住、留得住的人才。为进一步完善《代偿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代偿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各高校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新财教[2009]223号、新教财[2010]118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为符合条件的  学生办理代偿手续。

(一)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在本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要负责地对其申请材料及《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其就业单位及在职在岗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必须在 “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今后,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将作为县级教育局资助部门的常规性工作,自治区将进行常规性检查。各相关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协调、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费代偿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把关,对学生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内容进行逐一核实,严禁弄虚作假。表格所列内容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完善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各地、州、市(县)、各高校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新财教[2009]223号、新教财[2010]118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要求,为符合代偿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代偿材料上报时限为规范管理,毕业生应在当年就业,并在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8月30日前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过期不予受理。材料要求:申请代偿的学生应提交①毕业证复印件、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④在校期间表现、⑤四年的成绩单、⑥就业协议(劳动合同)、⑦单位录用通知书、⑧四年的学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缺一不可。其中,没有学校正式缴费发票的可到原就读学校复印原缴费发票并加盖就读学校财务处公章,否则不予代偿;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应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正规劳动合同,在基层就业的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需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艰苦行业的界定

1、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时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2、在石油行业工作的,只代偿在野外采油现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其它岗位不予代偿。

3、乡镇单位名称按照《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列名称执行。

(四)对几种岗位的要求

1、参加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试被录取的特岗教师、双语教师、基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并被录取。在培训期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待培训结束到基层就业、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予以代偿;

2、参加“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一是必须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当年毕业当年列入培训计划;二是均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代偿材料;三是参加培训后需出具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或分配到基层工作的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3、上述岗位人员自正式到基层就业后开始代偿,分三年代偿完毕(培训期间不予代偿)。

(五)代偿资金的发放

自治区财政厅将代偿资金拨付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委托经办银行发放代偿资金;经办银行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最终名单免费为其办理银行卡,并负责将银行卡发给学生本人,在确定相关信息无误后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学生卡中,同时,以短信或移动电话方式提示学生本人。

(六)其他要求

1、在基层就业的三年间,每年8月30日前需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并经工作单位和所在县级教育局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的,不予代偿。

2、申请代偿毕业生通讯方式发生变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原就读学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因电话变动无法取得联系,造成代偿资金无法及时发放的,后果由学生承担。

3、自治区将对投诉问题多、学生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进行抽查,对于不按文件要求为学生办理代偿手续的、代偿材料审核不认真的,自治区将予以通报。

三、加强政策宣传,确保代偿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代偿政策的深入学习和宣传,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要抓住政策宣传的主要节点,充分利用招生宣传、大学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有利时机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身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文件继续有效,与本补充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请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县级财政局、教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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